國稅函〔2007〕1136號
北京、河北、江蘇、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所屬企業2007年度技術開發費扣除標準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49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同意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2007年度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3661萬元。其所屬企業按規定標準上繳的技術開發費(詳見附件),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標準上繳的技術開發費,應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提取的技術開發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該公司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超過集中提取數額的部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附件: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所屬企業2007年度技術開發費扣除標準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