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銷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護行為如何征收流轉稅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