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有關規定,現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人均利潤、人均應繳企業所得稅、人均營業凈收入等經營效益情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原則,核定該公司2007年度計稅工資限額為29.84億元。該公司2007年度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在上述限額以內的準予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