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辦發〔200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國稅發[2004]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要求,稅務總局組織開發了國稅系統征管軟件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時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功能模塊,經過試點單位試運行,決定在全國正式啟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功能模塊的啟用
自2008年4月起,國稅局受地稅局委托代征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時,啟用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功能模塊(以下簡稱“代征功能模塊”)。
二、征收票據使用問題
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使用征收票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票據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5號)執行。
三、工作要求
從近年來的實踐看,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稅源零星分散、流動性強,難征難管,流失嚴重,由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是切實有效的辦法,對于強化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征管,降低征納成本,優化納稅服務,增強國稅局、地稅局協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目前,稅務總局已解決委托國稅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票據使用和綜合征管軟件的代征功能模塊等問題,為國稅局、地稅局協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各級國稅局和地稅局應積極協作,切實推進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委托代征工作,保證地方稅費的應收盡收。
各地應在2008年底前,將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代征工作落實到位。各級地稅局應積極主動聯系國稅局,建立委托代征的協調和聯系工作機制。國地稅應明確指定各自的一個職能部門負責承辦各項協作事務,責任到人。
請各地抓緊落實本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要將貫徹落實的情況和取得的效果于2008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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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0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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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