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319號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我省生產、銷售毛皮產品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情況的報告》(冀國稅發[2007]192號)收悉。關于河北省棗強、蠡縣、肅寧、辛集、清河五縣(市)毛皮產品出口的退稅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經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聯合工作組檢查,2004年至2005年期間河北省棗強縣毛皮加工行業普遍存在嚴重的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及征稅不足等問題;經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組織檢查,2005年至2006年期間河北省蠡縣、肅寧、辛集、清河4縣(市)毛皮加工行業存在嚴重的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及征稅不足等問題。鑒于上述情況,對2004年至2005年期間河北省棗強縣毛皮加工企業和2005年至2006年河北省蠡縣、肅寧、辛集、清河4縣(市)毛皮加工企業自營出口的毛皮產品及河北省內、省外外貿企業從上述企業收購出口的毛皮產品,應嚴格審核、審批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聯合工作組2006年重點檢查的河北省棗強縣103戶毛皮加工企業,已由當地稅務機關做出稅務處理決定。對2004年至2005年期間上述企業自營出口的毛皮產品及外貿企業2004年至2005年期間從上述企業收購出口的毛皮產品,應根據稅務處理決定,依照相關出口退稅政策規定予以分別處理。對經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聯合工作組檢查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行為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聯合工作組重點檢查之外、交由當地稅務機關治理整頓的棗強縣其他非重點檢查企業,以及由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組織檢查的蠡縣、肅寧、辛集、清河4縣(市)毛皮加工企業,應根據治理整頓及稅務處理決定,依照相關出口退稅規定處理。對經檢查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行為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四、對河北省棗強縣確有真實生產能力的毛皮產品加工企業,其2006年1月以后加工出口的毛皮產品,在貨物交易真實、且按稅法規定足額納稅的情況下,經稅務機關嚴格審核,準予納入正常稅務監管。對河北省蠡縣、肅寧、辛集、清河4縣(市)確有真實生產能力的毛皮產品加工企業,其2007年4月以后加工出口的毛皮產品,在貨物交易真實、且按稅法規定足額納稅的情況下,經稅務機關嚴格審核,準予納入正常稅務監管。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