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418號
四川、重慶、甘肅、陜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做好地震災害期間稅收征管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搶救和保護好災區稅收征管資料。各地稅務機關應在保證人員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對災區納稅人各類稅收征管資料的搶救、清理,并盡快轉移到安全區域妥善保管。
對于計算機內儲存的征管數據和資料,要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明確數據備份的崗位職責和人員安排,及時進行數據備份和驗證;相關備份介質,應存放于安全地點,確保存儲資料介質萬無一失。
二、對于納稅人因地震而損毀、丟失的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稅票(含各種完稅憑證)、稅務登記證和發票領購簿等,凡納稅人提出申請的,各地稅務機關應及時記錄、核銷或備案(如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要將有關信息錄入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系統),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告。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申請,按規定補發稅務登記證和發票領購簿,并及時做好發票供應工作。
三、各地要認真清點稅務機關庫存的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各種完稅憑證,凡遭損毀的,應及時予以核銷(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數據)并備案。
四、各地稅務機關要采取措施,在完成人員、財產搶救工作后,積極開展稅收征管秩序恢復工作,為當地抗震救災工作做出積極貢獻。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征管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