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83號
江蘇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地稅局《關于以企業資金為個人購房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2007]1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二、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