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結案的轉讓定價調整案件,稅務機關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二、跟蹤管理期內,涉及2008年度的轉讓定價調整,企業應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同期資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轉讓定價調整,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同期資料。稅務機關應根據同期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做好分析、評估工作。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轉讓定價跟蹤管理監控機制,對于在跟蹤管理年度提出談簽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簽署之前,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轉讓定價調整方案,對企業的關聯交易實施跟蹤管理,防止企業利潤下滑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結案的轉讓定價調整案件,稅務機關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二、跟蹤管理期內,涉及2008年度的轉讓定價調整,企業應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同期資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轉讓定價調整,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同期資料。稅務機關應根據同期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做好分析、評估工作。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轉讓定價跟蹤管理監控機制,對于在跟蹤管理年度提出談簽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簽署之前,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轉讓定價調整方案,對企業的關聯交易實施跟蹤管理,防止企業利潤下滑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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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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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