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72號 部分有效
【本文第二條及附件1、2、3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精神,加強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
二、從事煙類應稅消費品生產的納稅人,自2009年5月1日起,應按照本通知所附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見附件1)申報納稅,同時報送各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見附件2)。
從事卷煙批發的納稅人應按照卷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3)申報納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煙類應稅消費品生產企業和卷煙批發單位派駐駐廠組(員),深入企業了解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納稅輔導,核實消費稅計稅依據,監控納稅人之間的交易,加強消費稅征收管理,確保消費稅稅款及時入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充分利用本地區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信息,監管納稅人之間交易業務,準確劃分應稅與非應稅項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2.各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
3.卷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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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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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