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09〕48號
海關總署:
為促進來料加工企業轉型,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來料加工裝配廠(以下簡稱來料加工廠)以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法人企業過程中涉及的進口設備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來料加工廠以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準予對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尚處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不作價設備,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
二、對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備案的不作價設備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備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報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按現行政策規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業所從事的項目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條目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的優勢產業項目外,一律照章補征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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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來料加工企業轉型,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來料加工裝配廠(以下簡稱來料加工廠)以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法人企業過程中涉及的進口設備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來料加工廠以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準予對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尚處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不作價設備,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
二、對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備案的不作價設備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備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報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按現行政策規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業所從事的項目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條目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的優勢產業項目外,一律照章補征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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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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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