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壽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1]118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決定對有關保險公司開辦的符合免稅條件的下列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具體免稅保險產品清單見附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壽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1]118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決定對有關保險公司開辦的符合免稅條件的下列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具體免稅保險產品清單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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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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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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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