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7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考試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實質是從事代理業務,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現將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考試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實質是從事代理業務,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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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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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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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