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來文反映,部分企業出口貨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規定導致其留抵稅額無法消化,要求予以解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出口企業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第(五)款有關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的稅收處理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第五條第(三)款的相關稅收處理規定,導致目前仍無法消化的留抵稅額,稅務機關可在核實無誤的基礎上一次性辦理退稅。
近接一些地區來文反映,部分企業出口貨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規定導致其留抵稅額無法消化,要求予以解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出口企業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第(五)款有關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的稅收處理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第五條第(三)款的相關稅收處理規定,導致目前仍無法消化的留抵稅額,稅務機關可在核實無誤的基礎上一次性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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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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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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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