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根據國務院的批復精神,現就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中和農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請遵照執行。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根據國務院的批復精神,現就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中和農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請遵照執行。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扶貧基金會,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