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2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韓稅收協定及其諒解備忘錄的規定,經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同意,韓國金融公司(英文名稱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韓語中的漢字表述為“韓國政策金融公社”)作為韓國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免稅待遇。
本通知從2010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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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韓稅收協定及其諒解備忘錄的規定,經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同意,韓國金融公司(英文名稱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韓語中的漢字表述為“韓國政策金融公社”)作為韓國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免稅待遇。
本通知從2010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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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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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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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