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的方案》(國函[2008]28號),2009年1月,國務院國資委批準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并更名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商務部批準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為支持電信企業改革,促進電信行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的規定,現對中國聯通重組合并過程中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承受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用地的,應照章征收契稅。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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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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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