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一)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準。
二、對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合生產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費稅。
三、從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生物柴油生產企業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第一條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經國務院批準,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一)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準。
二、對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合生產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費稅。
三、從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生物柴油生產企業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第一條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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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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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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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