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31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的規定,現將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在依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4號),按5%稅率繳納實物增值稅后,以合作油(氣)田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合作油(氣)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
二、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所在地在海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四條的規定,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1%的稅率。
三、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自營油(氣)田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按照《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的日期執行。
特此公告。
一、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在依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4號),按5%稅率繳納實物增值稅后,以合作油(氣)田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合作油(氣)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
二、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所在地在海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四條的規定,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1%的稅率。
三、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自營油(氣)田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按照《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的日期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