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3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對電網企業輸電鐵塔和線路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由于加大水電送出和增強電網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電網企業對原有輸電線路進行改造,部分鐵塔和線路拆除報廢,形成部分固定資產損失。考慮到該部分資產已形成實質性損失,可以按照有關稅收規定作為企業固定資產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二、上述部分固定資產損失,應按照該固定資產的總計稅價格,計算每基鐵塔和每公里線路的計稅價格后,根據報廢的鐵塔數量和線路長度以及已計提折舊情況確定。
三、上述報廢的部分固定資產,其中部分能夠重新利用的,應合理計算價格,沖減當年度固定資產損失。?
四、新投資建設的線路和鐵塔,應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稅收的規定計提折舊。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度沒有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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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加大水電送出和增強電網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電網企業對原有輸電線路進行改造,部分鐵塔和線路拆除報廢,形成部分固定資產損失。考慮到該部分資產已形成實質性損失,可以按照有關稅收規定作為企業固定資產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二、上述部分固定資產損失,應按照該固定資產的總計稅價格,計算每基鐵塔和每公里線路的計稅價格后,根據報廢的鐵塔數量和線路長度以及已計提折舊情況確定。
三、上述報廢的部分固定資產,其中部分能夠重新利用的,應合理計算價格,沖減當年度固定資產損失。?
四、新投資建設的線路和鐵塔,應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稅收的規定計提折舊。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度沒有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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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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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