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聯企業〔201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地方稅務局:
???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要求,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北京中關村科技擔保有限公司等141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見附件),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 二、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關于“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條件第(五)、(六)”項分別修改為:
???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 (六)年度新增的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于2%。
??? 再擔保機構除滿足有關條件,還需滿足年度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 三、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的監督管理,開展對享受免征營業稅擔保機構的統計監測和績效評價,積極引導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服務力度。要結合政策執行,實施動態監管,對納入免稅政策支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一經發現違規行為,要如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由兩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免稅資格。
???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要求,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北京中關村科技擔保有限公司等141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見附件),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 二、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關于“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條件第(五)、(六)”項分別修改為:
???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 (六)年度新增的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于2%。
??? 再擔保機構除滿足有關條件,還需滿足年度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 三、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的監督管理,開展對享受免征營業稅擔保機構的統計監測和績效評價,積極引導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服務力度。要結合政策執行,實施動態監管,對納入免稅政策支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一經發現違規行為,要如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由兩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免稅資格。
???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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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