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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現將新修訂的《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教育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工作(以下簡稱初任培訓)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初任培訓質量和效果,提高新錄用公務員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印發〈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的通知》(中發[2006]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2008]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系統貫徹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3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初任培訓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新時期稅收工作指導思想,按照統一培訓目標、統一培訓內容、統一培訓考核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突出適應性和實用性的原則,通過統一規范的初任培訓,培養適應稅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務員。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初任培訓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指導下,由省稅務機關組織實施。
  地方稅務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的公共知識初任培訓,并由省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統一要求,組織實施稅務專業知識初任培訓。
  第四條? 稅務總局負責稅務系統初任培訓總體規劃、制度建設、監督指導、督促檢查、考核評估和協調服務等;負責初任培訓基本教材的編發和更新;負責組織實施稅務總局機關初任培訓。
  第五條? 省稅務機關人事部門負責確定年度參加初任培訓人員,會同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培訓質量,管理參加初任培訓人員個人培訓檔案等。
  第六條? 省稅務機關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年度初任培訓計劃,審查選定教育培訓機構,審核教學計劃,指導培訓實施,評估培訓質量,監督培訓考核,落實培訓經費,管理培訓檔案等,并指導協調初任培訓及與初任培訓相結合的有關資格類考試。
  第七條? 承擔初任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負責編制教學計劃,開展教學活動,組織教學評估,實施學員考核,記載培訓檔案,管理學員和組織教學、生活保障等,并負責初任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制定初任培訓教師資格標準,加強考核,確保教師教學質量。
  第八條? 承擔初任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原則上應為經審查認定具備初任培訓教學資格的稅務系統內教育培訓機構。初任培訓教育培訓機構資格認定標準由稅務總局制定。
  第九條? 初任培訓教師應主要由教育培訓機構中的專職教師擔任,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從社會和稅務系統中選聘合適人員任教。
  第三章? 培訓對象與目標
  第十條? 初任培訓對象為經考試錄用進入各級稅務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擔任主任科員及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根據工作需要,經人事部門批準,其他新錄用人員也可參加初任培訓。
  第十一條? 培訓對象分為:院校財稅類專業畢業新錄用公務員(A類)、院校非財稅類專業畢業新錄用公務員(B類)和軍隊轉業干部及其他人員(C類)三類,實施分類培訓。
  第十二條? 初任培訓目標是使新錄用公務員:
  (一)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了解公務員制度基本知識和國家行政機關基本職能,能夠正確履行公務員義務,行使公務員權利。
  (三)掌握依法行政知識和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基本知識,培養依法行政意識,初步具備依法行政能力。
  (四)了解稅務機關職能和主要業務工作崗位職責,初步掌握稅收工作程序、方法和基本業務知識、技能。
  (五)樹立良好的稅務職業道德,熟悉稅務人員行為規范,強化遵紀守法意識,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六)通過參加相關考試,取得上崗、執法等資格證書。
  第四章? 培訓內容與教材
  第十三條? 初任培訓內容分為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兩部分。公共知識主要包括:政治理論與廉政建設、行政執法知識、綜合知識與能力等模塊;專業知識主要包括:會計基礎知識、稅收政策知識、稅收業務知識等模塊。具體課程設置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主要科目教學指導大綱〉的通知》(國稅發[2008]37號)執行。
  第十四條? 初任培訓基本教材為稅務總局統一編印的全國稅務系統基礎知識培訓系列教材及其他指定教材。在主要使用稅務總局規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編寫或選擇其他初任培訓教材。
  第十五條? 初任培訓對象必須按要求完成規定內容的培訓。初任培訓對象如參加了地方人事部門組織的公共知識初任培訓,應繼續完成稅務專業知識初任培訓。
  第五章? 培訓方式與時間
  第十六條? 初任培訓以集中脫產培訓方式組織實施。必要時,可在按規定時間完成集中脫產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以到基層實習等方式進行實踐鍛煉。
  第十七條? A類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集中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其中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時間均不少于15天。B類和C類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集中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45天,其中公共知識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專業知識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
  第十八條? 初任培訓應在新錄用公務員上崗前進行,特殊情況經人事和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批準,也可先到崗后培訓,但必須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完成培訓。
  第十九條? 年度初任培訓原則上統一在兩個時段進行,上半年一般應安排在3月中旬開始施訓,下半年一般應安排在10月中旬開始施訓,特殊情況經報稅務總局,可根據需要安排。
  第六章? 培訓實施
  第二十條? 初任培訓依據稅務總局對培訓目標、內容、考核等方面的統一要求和規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初任培訓一般實施環節包括:省稅務機關負責人授課、公務員宣誓、軍訓和其他方式的品格意志訓練、公共知識培訓、專業知識培訓、貫穿于全過程的作風培養、各培訓階段的考核、培訓結束時的相關資格類考試、結業鑒定等。
  新錄用公務員參加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系統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結合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0]73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稅務機關有關部門指導或會同教育培訓機構組成初任培訓項目組,項目組主要負責:執行計劃、落實保障、監控過程、反饋信息、規范管理、跟蹤質量、協調工作、調遣資源等。
  第二十三條? 省稅務機關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每年年底前,向稅務總局(教育中心)報送下一年度初任培訓工作計劃,主要內容包括:培訓起止時間、培訓天數、培訓對象類別和人數、主要培訓內容及課時、考核方式、承辦教育培訓機構、參加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時間以及需要稅務總局協調的相關事項等。于初任培訓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初任培訓總結及學員考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 鼓勵省稅務機關之間初任培訓優勢互補、合作辦班。受委托的省稅務機關和教育培訓機構要積極做好協調、服務和保障工作,確保培訓質量。
  第七章?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五條? 初任培訓考核采取考評與考試相結合、上級考核與本級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對省稅務機關初任培訓工作的考核,由稅務總局結合年度教育培訓工作考評統一進行。稅務總局每年對不少于10%的省稅務機關初任培訓實施情況進行實地考核。
  第二十七條? 對省稅務機關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導重視情況、制度建設情況、組織管理情況、參訓率情況、培訓經費情況、培訓檔案情況和培訓合格率情況等。
  對教育培訓機構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落實培訓制度和培訓規范情況、教學計劃制訂和實施情況、初任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情況、項目管理及學員管理情況、培訓保障情況、學員檔案管理情況和培訓質量評估結果等。
  第二十八條? 對學員考核采取過程中評價、階段考試和結業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過程中評價主要考核學員在初任培訓過程中遵守學習紀律和完成學習任務等情況。階段考試和結業考試主要考核學員經過初任培訓掌握所學知識和技能等情況。考核的實施及結果評定標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系統脫產培訓班學員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7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 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8]37號文件及有關初任培訓統一教材為依據,建立初任培訓考試題庫,根據省稅務機關需要,提供初任培訓結業考試試卷,并提供稅務總局抽樣考核試卷。
  第三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初任培訓期間參加稅務總局統一組織的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初任培訓相關業務知識模塊培訓的考試結果。
  第三十一條? 初任培訓考核成績作為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定級的主要依據。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按期轉正定級,經補訓后考核仍不合格者,當年公務員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八章? 培訓登記與培訓證書
  第三十二條? 承擔初任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建立培訓檔案,動態、客觀記載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科目、課時、考試成績、學習表現、考勤等情況,培訓結束后,將有關情況反饋參加初任培訓的新錄用公務員所在稅務機關。
  第三十三條? 對經初任培訓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填寫《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鑒定表》存入個人人事檔案。并頒發《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合格證書》。《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鑒定表》和《稅務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合格證書》由稅務總局統一式樣,省稅務機關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教育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2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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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中共中央組織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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