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1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系統培訓班質量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培訓班質量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6]302號)同時廢止。
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建議,請及時報國家稅務總局(教育中心)。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系統培訓班質量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培訓班質量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6]302號)同時廢止。
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建議,請及時報國家稅務總局(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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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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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系統培訓班質量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稅務系統集中脫產培訓班(以下簡稱培訓班)管理,檢驗培訓質量,提高培訓效益,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印發〈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的通知》(中發〔2006〕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2008〕1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稅務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訓班質量評估(以下簡稱評估)是培訓班主辦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培訓主辦方)、承辦培訓班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承辦方)在學員參與下,依據培訓目標和培訓相關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對培訓的質量和效益進行客觀評議和估價,進而改進和完善培訓的工作。
第三條 培訓主辦方負責組織實施評估。培訓承辦方配合培訓主辦方實施評估。學員是評估信息的主要來源,應積極參與評估。
第四條 評估的目標是,通過問卷調查和實地檢查培訓相關工作,掌握培訓班實施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和不足,督促改進工作,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 評估遵循嚴謹求實、客觀公正,遵循規律、規范有序,簡便易行、注重實效,以評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則,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指導性與操作性相結合。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舉辦的5天以上各類培訓班均應按本辦法進行質量評估。對培訓時間較長、投入較大的重點班次應當進行重點、全面評估。
第二章 評估的內容和指標
第七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分項測評、總體評價和相關工作檢查等。
第八條 分項測評是對培訓各環節的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培訓方案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目標定位、計劃安排、課程設置等。
(二)對培訓教學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師資水平、教學方法、教材資料等。
(三)對培訓管理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人員配備、組織運行、管理水平及有無亂收費情況等。
(四)對培訓保障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住宿情況、伙食情況、服務情況等。
(五)對培訓效果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獲取知識、分享經驗、促進工作等。
總體評價是對培訓總體滿意度的評估。
第九條 分項測評和總體評價均按優、良、中、差4個測評等級評定。
第十條 相關工作檢查是對培訓中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制度情況的檢查。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文書檔案、教學管理、學員管理、經費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條 評估內容、測評指標和檢查項目可根據培訓工作需要調整補充。
第十二條 培訓承辦方在配合培訓主辦方實施評估的同時,要細化教學評估,主要針對課程設置、教師教學態度、教學水平、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和學員反應等方面進行評估,具體內容和指標體系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鼓勵開展對培訓質量和效果的跟蹤、延伸評估,特別是對學員回到工作崗位后工作能力、工作績效改變情況的深層次評估。
第三章 評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條 評估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進行:
(一)派出評估人員。培訓班結束前(30天以上的培訓班可增加中期評估),由培訓主辦方派出評估人員前往培訓承辦方實施評估。
(二)組織問卷調查。評估人員向學員發放測評問卷,學員以無記名方式填寫測評問卷。問卷調查對象為培訓班全體學員,收回有效問卷數應不少于參訓學員總人數90%。《稅務系統培訓班質量評估測評問卷》見附件1。
(三)召開學員座談會。由評估人員隨機確定參加座談會學員名單,人數一般不少于參訓學員總人數25%。學員座談會由評估人員直接組織,培訓承辦方人員回避。座談會主要了解學員收獲、感受、意見和建議等,必要時可個別走訪。對學員反映的重大問題,應組織專項調查。
(四)進行相關檢查。評估人員依照檢查項目,檢查培訓實施有關工作,以寫實方式逐項填寫檢查情況。《稅務系統培訓班相關工作檢查表》見附件2。
(五)匯總和處理信息。由評估人員匯總、統計評估問卷和相關檢查獲取的各類信息。分項評價中各項評估指標各級次評估值和總體評價各級次評估值,均以評價率(選票數與參加測評總人數之比)表示。對學員的具體意見和建議,應逐條整理、歸納、匯總。《稅務系統培訓班質量評估測評問卷匯總表》見附件3。
(六)提交評估報告。由評估人員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班背景情況、實施概況、評估實施情況、評估的結果(陳述及圖示)及定量和定性分析、評估的結論及相關建議等。
第十五條 培訓承辦方開展教學評估的辦法和程序自行確定。教學評估情況應以文字方式報告培訓主辦方。
第四章 評估結果的反饋與應用
第十六條 建立培訓質量評估檔案。稅務總局建立承擔稅務總局培訓任務的有關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評估檔案。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本單位所舉辦的各類培訓班的評估檔案。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要建立教學評估檔案。
第十七條 建立評估結果反饋機制。評估結果是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每次評估結束后,培訓主辦方應將評估結果及時反饋培訓承辦方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培訓承辦方要認真分析、研究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改進完善情況。
第十八條 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學員反應較好、培訓質量較高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各級稅務機關在培訓任務安排上予以優先考慮及相關政策支持。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由培訓主辦方或培訓承辦方主管部門督促培訓承辦方改進完善。對改進效果不明顯或出現嚴重違反上級培訓工作有關規定的,可在一定范圍通報批評,必要時可限制甚至取消其承辦培訓班資格。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培訓質量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培訓計劃、完善培訓項目、確定培訓機構,并對所屬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指導和考核。
第二十條 培訓主辦方要認真組織實施評估,客觀公正評價,并及時反饋評估結果,督促、監督培訓承辦方完善相關工作,不得隨意簡化評估或不評估。
第二十一條 培訓承辦方要積極配合、支持培訓主辦方開展評估工作,不得虛報瞞報、弄虛作假。
第二十二條 所有評估參與者要實事求是地反映真實情況、做出客觀評價,不得打人情分或報喜不報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稅務系統集中脫產培訓班(以下簡稱培訓班)管理,檢驗培訓質量,提高培訓效益,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印發〈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的通知》(中發〔2006〕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2008〕1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稅務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訓班質量評估(以下簡稱評估)是培訓班主辦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培訓主辦方)、承辦培訓班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承辦方)在學員參與下,依據培訓目標和培訓相關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對培訓的質量和效益進行客觀評議和估價,進而改進和完善培訓的工作。
第三條 培訓主辦方負責組織實施評估。培訓承辦方配合培訓主辦方實施評估。學員是評估信息的主要來源,應積極參與評估。
第四條 評估的目標是,通過問卷調查和實地檢查培訓相關工作,掌握培訓班實施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和不足,督促改進工作,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 評估遵循嚴謹求實、客觀公正,遵循規律、規范有序,簡便易行、注重實效,以評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則,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指導性與操作性相結合。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舉辦的5天以上各類培訓班均應按本辦法進行質量評估。對培訓時間較長、投入較大的重點班次應當進行重點、全面評估。
第二章 評估的內容和指標
第七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分項測評、總體評價和相關工作檢查等。
第八條 分項測評是對培訓各環節的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培訓方案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目標定位、計劃安排、課程設置等。
(二)對培訓教學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師資水平、教學方法、教材資料等。
(三)對培訓管理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人員配備、組織運行、管理水平及有無亂收費情況等。
(四)對培訓保障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住宿情況、伙食情況、服務情況等。
(五)對培訓效果的評價,具體測評指標為:獲取知識、分享經驗、促進工作等。
總體評價是對培訓總體滿意度的評估。
第九條 分項測評和總體評價均按優、良、中、差4個測評等級評定。
第十條 相關工作檢查是對培訓中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制度情況的檢查。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文書檔案、教學管理、學員管理、經費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條 評估內容、測評指標和檢查項目可根據培訓工作需要調整補充。
第十二條 培訓承辦方在配合培訓主辦方實施評估的同時,要細化教學評估,主要針對課程設置、教師教學態度、教學水平、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和學員反應等方面進行評估,具體內容和指標體系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鼓勵開展對培訓質量和效果的跟蹤、延伸評估,特別是對學員回到工作崗位后工作能力、工作績效改變情況的深層次評估。
第三章 評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條 評估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進行:
(一)派出評估人員。培訓班結束前(30天以上的培訓班可增加中期評估),由培訓主辦方派出評估人員前往培訓承辦方實施評估。
(二)組織問卷調查。評估人員向學員發放測評問卷,學員以無記名方式填寫測評問卷。問卷調查對象為培訓班全體學員,收回有效問卷數應不少于參訓學員總人數90%。《稅務系統培訓班質量評估測評問卷》見附件1。
(三)召開學員座談會。由評估人員隨機確定參加座談會學員名單,人數一般不少于參訓學員總人數25%。學員座談會由評估人員直接組織,培訓承辦方人員回避。座談會主要了解學員收獲、感受、意見和建議等,必要時可個別走訪。對學員反映的重大問題,應組織專項調查。
(四)進行相關檢查。評估人員依照檢查項目,檢查培訓實施有關工作,以寫實方式逐項填寫檢查情況。《稅務系統培訓班相關工作檢查表》見附件2。
(五)匯總和處理信息。由評估人員匯總、統計評估問卷和相關檢查獲取的各類信息。分項評價中各項評估指標各級次評估值和總體評價各級次評估值,均以評價率(選票數與參加測評總人數之比)表示。對學員的具體意見和建議,應逐條整理、歸納、匯總。《稅務系統培訓班質量評估測評問卷匯總表》見附件3。
(六)提交評估報告。由評估人員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班背景情況、實施概況、評估實施情況、評估的結果(陳述及圖示)及定量和定性分析、評估的結論及相關建議等。
第十五條 培訓承辦方開展教學評估的辦法和程序自行確定。教學評估情況應以文字方式報告培訓主辦方。
第四章 評估結果的反饋與應用
第十六條 建立培訓質量評估檔案。稅務總局建立承擔稅務總局培訓任務的有關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評估檔案。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本單位所舉辦的各類培訓班的評估檔案。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要建立教學評估檔案。
第十七條 建立評估結果反饋機制。評估結果是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每次評估結束后,培訓主辦方應將評估結果及時反饋培訓承辦方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培訓承辦方要認真分析、研究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改進完善情況。
第十八條 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學員反應較好、培訓質量較高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各級稅務機關在培訓任務安排上予以優先考慮及相關政策支持。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由培訓主辦方或培訓承辦方主管部門督促培訓承辦方改進完善。對改進效果不明顯或出現嚴重違反上級培訓工作有關規定的,可在一定范圍通報批評,必要時可限制甚至取消其承辦培訓班資格。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培訓質量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培訓計劃、完善培訓項目、確定培訓機構,并對所屬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指導和考核。
第二十條 培訓主辦方要認真組織實施評估,客觀公正評價,并及時反饋評估結果,督促、監督培訓承辦方完善相關工作,不得隨意簡化評估或不評估。
第二十一條 培訓承辦方要積極配合、支持培訓主辦方開展評估工作,不得虛報瞞報、弄虛作假。
第二十二條 所有評估參與者要實事求是地反映真實情況、做出客觀評價,不得打人情分或報喜不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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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央組織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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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