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32號 全文廢止
【本政策已被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定,現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請遵照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定,現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