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高技〔2011〕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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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特派辦、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 為貫徹落實集成電路產業政策,根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發改高技〔2005〕2136號),經研究,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開展了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工作,現予以公布(名單附后)。
??? 在上述認定的企業中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線寬小于0.25微米、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見附表備注),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號”文件有關優惠政策。對此前經認定已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凡適用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等具體事宜,按現行規定辦理。
??? 為貫徹落實集成電路產業政策,根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發改高技〔2005〕2136號),經研究,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開展了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工作,現予以公布(名單附后)。
??? 在上述認定的企業中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線寬小于0.25微米、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見附表備注),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號”文件有關優惠政策。對此前經認定已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凡適用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等具體事宜,按現行規定辦理。
??? 附表:2010年度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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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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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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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