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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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平稅負,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等規定,現對雇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由雇主負擔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公告如下:
一、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一)雇主為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主替雇員定額負擔的稅款-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
(二)雇主為雇員按一定比例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根據其商數找出不含稅級距對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2.計算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A×雇主負擔比例)÷(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雇主負擔比例)
三、對上述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應扣繳稅款。即:將應納稅所得額÷12,根據其商數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據以計算稅款。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雇主為雇員負擔的稅額
四、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一)雇主為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主替雇員定額負擔的稅款-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
(二)雇主為雇員按一定比例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根據其商數找出不含稅級距對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2.計算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A×雇主負擔比例)÷(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雇主負擔比例)
三、對上述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應扣繳稅款。即:將應納稅所得額÷12,根據其商數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據以計算稅款。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雇主為雇員負擔的稅額
四、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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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