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2008年12月31日前簽訂的并在此前尚未執行完畢的境外向境內出租設備合同(以下簡稱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對境外單位或個人執行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繼續實行免征營業稅的過渡政策。
二、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合同: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租賃期限超過365天;
(二)合同標的物為飛機、船舶、飛機發動機、大型發電設備、機械設備、大型環保設備、大型建筑施工機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設備、集裝箱及其他設備,且合同約定的年均租賃費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合同標的物、租賃期限、租金條款不發生變更;
合同標的物、租賃期限、租金條款未變更而出租人發生變更的,仍屬于本通知所稱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內承租人(或通過其境外所屬公司)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已通過金融機構向境外出租人以外匯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證金或押金,下同)。
三、境內承租方應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憑證及出租方相應的發票(或賬單)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四、自2010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納稅人已繳、多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繳、多扣繳的上述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款,允許其從以后應繳或應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2011年年底前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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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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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