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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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第三條中“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規定廢止。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未認證或未稽核比對如何處理問題,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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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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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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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