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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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轉讓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鞍山鋼鐵集團轉讓部分資產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3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轉讓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1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轉讓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鞍山鋼鐵集團轉讓部分資產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3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轉讓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1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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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