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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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屬、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務院批準,繼續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統稱進口稅收),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和《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3號)免征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二)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
二、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
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通知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三)本通知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于60%。
(四)本通知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通知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設備應屬于本通知《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和《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商資發〔2010〕93號)同時廢止。
對于在2011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間批準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從取得資格的次月1日至11月1日期間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已繳納稅款的,可按照海關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務院批準,繼續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統稱進口稅收),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和《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3號)免征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二)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
二、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
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通知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三)本通知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于60%。
(四)本通知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通知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設備應屬于本通知《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和《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商資發〔2010〕93號)同時廢止。
對于在2011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間批準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從取得資格的次月1日至11月1日期間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已繳納稅款的,可按照海關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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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