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
現將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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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