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來料加工企業轉型,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來料加工企業轉型為法人企業過程中涉及的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企業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將該企業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整體轉入同一投資方已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準予對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備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尚未解除海關監管的不作價設備,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
二、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已由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企業整體轉型為法人企業的,對已結轉到法人企業但尚未解除海關監管的不作價設備,準予其作為投資處理,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
一、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企業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將該企業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整體轉入同一投資方已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準予對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備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尚未解除海關監管的不作價設備,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
二、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已由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企業整體轉型為法人企業的,對已結轉到法人企業但尚未解除海關監管的不作價設備,準予其作為投資處理,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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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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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