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現就上海市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印發)第一條第(三)項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二、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2011年年審合格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論是否超過500萬元,均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不需提交認定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五、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六、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本公告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印發)第一條第(三)項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二、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2011年年審合格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論是否超過500萬元,均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不需提交認定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五、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六、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本公告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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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