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上海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在青島、武漢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之間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適用范圍
對從青島、武漢(以下合稱啟運地)啟運報關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運公司、中外運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上海(以下稱離境地)洋山保稅港區(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的啟運地口岸為青島前灣港或武漢陽邏港(以下稱啟運港),出口口岸為洋山保稅港區,運輸方式為水路運輸。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運輸工具名稱限為:永裕016、永裕018、新濱城、向蓮。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海關管理的B類及以上企業,具體由海關負責審核;
2.屬于無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自營出口企業,具體由主管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手續時負責審核。
二、主要流程
1.出口企業須提前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2.啟運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其從啟運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稱退稅證明聯)。
3.出口企業憑啟運地海關出具的退稅證明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4.在退稅證明聯所列全部貨物進入離境港后,離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核銷手續,啟運地海關辦理結關核銷手續。
5.海關將已啟運并簽發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加標識)實時發送給國家稅務總局,每月將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標識)和未實際到達離境港貨物的報關單數據(加標識)發送給國家稅務總局。報關單數據內容應在現有數據項目基礎上,增加“運輸工具名稱”數據項目。國家稅務總局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反饋海關。
6.主管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分的退稅證明聯及結關核銷報關單數據,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及調整已退稅額。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貨物,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視為未實際出口貨物,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享受啟運港退稅政策。
7.貨物若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實際出口,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收回已簽發的退稅證明聯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電子數據。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貨物,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三、啟運港退稅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
四、各地海關和國稅部門應加強溝通,建立聯系配合機制,互通企業守法誠信信息和貨物異常出運情況。財政、海關和國稅部門要密切跟蹤啟運港退稅政策運行情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政司)、海關總署(監管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執行。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上海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在青島、武漢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之間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適用范圍
對從青島、武漢(以下合稱啟運地)啟運報關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運公司、中外運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上海(以下稱離境地)洋山保稅港區(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的啟運地口岸為青島前灣港或武漢陽邏港(以下稱啟運港),出口口岸為洋山保稅港區,運輸方式為水路運輸。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運輸工具名稱限為:永裕016、永裕018、新濱城、向蓮。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海關管理的B類及以上企業,具體由海關負責審核;
2.屬于無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自營出口企業,具體由主管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手續時負責審核。
二、主要流程
1.出口企業須提前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2.啟運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其從啟運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稱退稅證明聯)。
3.出口企業憑啟運地海關出具的退稅證明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4.在退稅證明聯所列全部貨物進入離境港后,離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核銷手續,啟運地海關辦理結關核銷手續。
5.海關將已啟運并簽發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加標識)實時發送給國家稅務總局,每月將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標識)和未實際到達離境港貨物的報關單數據(加標識)發送給國家稅務總局。報關單數據內容應在現有數據項目基礎上,增加“運輸工具名稱”數據項目。國家稅務總局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反饋海關。
6.主管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分的退稅證明聯及結關核銷報關單數據,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及調整已退稅額。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貨物,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視為未實際出口貨物,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享受啟運港退稅政策。
7.貨物若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實際出口,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收回已簽發的退稅證明聯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電子數據。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貨物,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三、啟運港退稅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
四、各地海關和國稅部門應加強溝通,建立聯系配合機制,互通企業守法誠信信息和貨物異常出運情況。財政、海關和國稅部門要密切跟蹤啟運港退稅政策運行情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政司)、海關總署(監管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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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