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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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政策通知如下:
???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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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