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
為加強管理,現將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ㄒ唬┦芡蟹讲幌蛭蟹筋A付貨款;
?。ǘ┪蟹綄ⅰ抖周囦N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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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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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