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9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對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前,凡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可依照原認定管理辦法申請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在《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后,按新認定管理辦法執行。對已按原認定管理辦法享受優惠并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新認定管理辦法條件的,應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重新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納稅。
對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前,凡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可依照原認定管理辦法申請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在《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后,按新認定管理辦法執行。對已按原認定管理辦法享受優惠并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新認定管理辦法條件的,應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重新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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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