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9號
現對卷簾機是否屬于農機范圍及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卷簾機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的農機范圍,應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卷簾機是指用于農業溫室、大棚,以電機驅動,對保溫被或草簾進行自動卷放的機械設備,一般由電機、變速箱、聯軸器、卷軸、懸臂、控制裝置等部分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卷簾機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的農機范圍,應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卷簾機是指用于農業溫室、大棚,以電機驅動,對保溫被或草簾進行自動卷放的機械設備,一般由電機、變速箱、聯軸器、卷軸、懸臂、控制裝置等部分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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