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1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天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區、市) 國家稅務局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各省、區、市交通運輸廳(局、委)負責編制本地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包括縣及縣級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等)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于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應于2012年8月1日前將本省、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下發至各地(市)級國家稅務局。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所在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本地區城市公交企業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報送資料中應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名稱、新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型號、數量、購置價格與用途等項內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意見,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對于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車輛購置計劃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說明理由,并重新向所在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城市公交企業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除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原件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申請人,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
五、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六、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區、市) 國家稅務局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各省、區、市交通運輸廳(局、委)負責編制本地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包括縣及縣級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等)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于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應于2012年8月1日前將本省、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下發至各地(市)級國家稅務局。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所在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本地區城市公交企業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報送資料中應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名稱、新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型號、數量、購置價格與用途等項內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意見,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對于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車輛購置計劃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說明理由,并重新向所在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城市公交企業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除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原件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申請人,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
五、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六、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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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