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
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條所述“液體乳及乳制品”的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類別(代碼C1440)執行;“酒及酒精”的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類別(代碼C151)執行;“植物油”的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類別(代碼C133)執行。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購進的農產品均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
三、納入試點范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按照《通知》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四條中“投入產出法”的有關規定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如果期初沒有庫存農產品,當期也未購進農產品的,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以該農產品上期期末平均買價計算;上期期末仍無農產品買價的依此類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關規定核定試點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農產品的產品的成本。
四、試點納稅人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具體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五、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實施辦法》第四條 “成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試點納稅人農產品耗用率,以及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重新核定試點納稅人扣除標準時,均應按程序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
六、試點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樣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表樣詳見附件),不再按照《實施辦法》中所附《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表樣填報。
七、試點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2、3、5欄有關數據中不反映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及本公告第四條有關規定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用”“稅額”欄。
八、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通知》第一條所述“液體乳及乳制品”的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類別(代碼C1440)執行;“酒及酒精”的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類別(代碼C151)執行;“植物油”的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類別(代碼C133)執行。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購進的農產品均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
三、納入試點范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按照《通知》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四條中“投入產出法”的有關規定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如果期初沒有庫存農產品,當期也未購進農產品的,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以該農產品上期期末平均買價計算;上期期末仍無農產品買價的依此類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關規定核定試點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農產品的產品的成本。
四、試點納稅人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具體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五、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實施辦法》第四條 “成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試點納稅人農產品耗用率,以及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重新核定試點納稅人扣除標準時,均應按程序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
六、試點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樣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表樣詳見附件),不再按照《實施辦法》中所附《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表樣填報。
七、試點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2、3、5欄有關數據中不反映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及本公告第四條有關規定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用”“稅額”欄。
八、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
2.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3.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4.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5.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