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號
經財政部批準,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將其重組改制后留存資產劃轉至全資子公司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現將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擁有房產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各地發(fā)生固定資產應稅銷售行為時,由該公司統一開票收款的,由該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該公司委托其他公司銷售的,則應按代銷貨物征收增值稅的規(guī)定,由該公司和受托公司分別于各自的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三、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對原屬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存量資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業(yè)務收入應繳納的營業(yè)稅由該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企業(yè)所得稅的申報繳納,按照企業(yè)所得稅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公司總部所在地除外)的財產所涉及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契稅等地方稅種,可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的車船稅、印花稅,可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代理繳納。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有關稅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52號)第一、二、五條和第三條關于財產租賃業(yè)務收入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對本公告生效以前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稅款繳納的,不再做納稅入庫地點調整。
特此公告。
一、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擁有房產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各地發(fā)生固定資產應稅銷售行為時,由該公司統一開票收款的,由該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該公司委托其他公司銷售的,則應按代銷貨物征收增值稅的規(guī)定,由該公司和受托公司分別于各自的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三、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對原屬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存量資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業(yè)務收入應繳納的營業(yè)稅由該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企業(yè)所得稅的申報繳納,按照企業(yè)所得稅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公司總部所在地除外)的財產所涉及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契稅等地方稅種,可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的車船稅、印花稅,可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代理繳納。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有關稅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52號)第一、二、五條和第三條關于財產租賃業(yè)務收入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對本公告生效以前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稅款繳納的,不再做納稅入庫地點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7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