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12年9月23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以下簡稱《決定》),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并對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全面貫徹《決定》的要求,確保稅務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工作,進一步推進稅務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組織學習《決定》精神,深刻領會在新形勢下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作為轉變稅務機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促進稅收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切實抓緊抓好。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確保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落實到位
各級稅務機關要全面、嚴格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和內容,強化后續管理,制定監管措施,明確監管責任,認真做好銜接工作。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自《決定》發布之日起,堅決不再審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變相審批。要抓緊研究審批項目取消后的監管措施,改變管理方式,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對調整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加強上下級稅務機關的聯系溝通和工作銜接,明確下放后管理機關的責任,避免出現管理脫節。
三、繼續深化稅務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繼續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進一步研究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和能夠采取事后監管等管理方式的事項,都不應當設立審批。凡違反有關規定以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要一律取消。積極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并根據稅收征管實踐需要研究提出進一步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的建議。
(二)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
各級稅務機關在起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過程中,不得違反有關規定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新設審批項目必須于法有據,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并廣泛征求納稅人意見。要加強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杜絕違規設立審批。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辦法,明確審批標準、條件、程序和時限,確保審批管理公開、公平和公正。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對違規審批的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從機制上解決審批權力與責任脫節的問題,促進審批行為的規范。依法審批應當作為重要內容納入稅務機關考核工作。
(三)創新行政審批管理方式
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繼續推廣在辦稅服務廳辦理行政審批項目工作,對能夠在辦稅服務廳辦結的審批事項,要盡量當場辦結,并加強后續監管,為納稅人辦稅提供更多便利。加強網上審批,積極推行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項目網上申報、受理、咨詢和辦復。
(四)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通過公開審批標準、條件、程序和時限,明確審批責任人和公開審批結果,使廣大納稅人有條件、有機會及時了解稅務行政審批的全過程,自覺把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探索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對行政審批全過程的有效監管。健全廉政風險內控機制,堅決查處行政審批中存在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
2012年9月23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以下簡稱《決定》),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并對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全面貫徹《決定》的要求,確保稅務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工作,進一步推進稅務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組織學習《決定》精神,深刻領會在新形勢下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作為轉變稅務機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促進稅收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切實抓緊抓好。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確保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落實到位
各級稅務機關要全面、嚴格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和內容,強化后續管理,制定監管措施,明確監管責任,認真做好銜接工作。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自《決定》發布之日起,堅決不再審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變相審批。要抓緊研究審批項目取消后的監管措施,改變管理方式,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對調整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加強上下級稅務機關的聯系溝通和工作銜接,明確下放后管理機關的責任,避免出現管理脫節。
三、繼續深化稅務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繼續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進一步研究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和能夠采取事后監管等管理方式的事項,都不應當設立審批。凡違反有關規定以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要一律取消。積極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并根據稅收征管實踐需要研究提出進一步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的建議。
(二)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
各級稅務機關在起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過程中,不得違反有關規定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新設審批項目必須于法有據,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并廣泛征求納稅人意見。要加強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杜絕違規設立審批。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辦法,明確審批標準、條件、程序和時限,確保審批管理公開、公平和公正。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對違規審批的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從機制上解決審批權力與責任脫節的問題,促進審批行為的規范。依法審批應當作為重要內容納入稅務機關考核工作。
(三)創新行政審批管理方式
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繼續推廣在辦稅服務廳辦理行政審批項目工作,對能夠在辦稅服務廳辦結的審批事項,要盡量當場辦結,并加強后續監管,為納稅人辦稅提供更多便利。加強網上審批,積極推行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項目網上申報、受理、咨詢和辦復。
(四)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通過公開審批標準、條件、程序和時限,明確審批責任人和公開審批結果,使廣大納稅人有條件、有機會及時了解稅務行政審批的全過程,自覺把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探索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對行政審批全過程的有效監管。健全廉政風險內控機制,堅決查處行政審批中存在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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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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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