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177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們《關于深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稅務登記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13〕36號 )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是對中央提出的以職能轉變為核心,繼續簡政放權,改革工商登記制度要求的積極探索,你局可在法律法規和職責權限范圍內進一步簡化辦稅手續、規范程序,先行先試。
二、納稅人在申報辦理設立、變更稅務登記時,要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如實提供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等信息。稅務機關在制發稅務登記證件之前,可不要求納稅人提供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等場地的證明材料,可不進行實地核查,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納稅人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的后續監管,防范稅收流失,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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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1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