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196號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的請示》(晉地稅發〔2012〕1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否屬于偷稅,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且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即構成偷稅,逾期后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
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并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1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