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9號
一、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提請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
(一)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
(二)持有省級(含)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如使用企業處于試生產階段,應提供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試生產備案意見書;
(三)擁有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生產裝置或設備,乙烯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蒸汽)裂解裝置,芳烴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芳烴抽提裝置;
(四)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全部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
(五)書面承諾接受稅務機關和海關對產品的抽檢;
(六)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企業提請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按下列規定提交《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表》(附件1)和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6號公告發布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備案資料:
(一)僅以自營或委托方式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向進口地海關提請資格備案,涉及多個進口地的,應分別向各進口地海關提請資格備案;
(二)僅以國產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資格備案;
(三)既以國產又以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和進口地海關提請資格備案,涉及多個進口地的,應分別向各進口地海關提請資格備案。
三、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應根據購買方企業的需要提供該油品所對應的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并填制《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附件2),于次月納稅申報期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及時將此表信息錄入相關系統,供使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退稅核對。
生產企業銷售石腦油、燃料油發生消費稅欠稅(包括辦理消費稅緩繳手續)的,未交稅油品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不得填寫在《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中。
四、使用企業取得生產企業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后,應填寫《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附件3)。
使用企業未取得生產企業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的,其外購油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不得填寫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
五、使用企業從非生產企業購進國產含稅石腦油、燃料油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該油品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已繳納消費稅的,使用企業應將該油品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消費稅完稅憑證等信息填寫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
上述供油企業(含生產企業和非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協助使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做好對該油品是否已繳納消費稅的核實工作。
六、使用企業應區分不同情形,按以下規定報送退稅資料:
(一)僅以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每月向進口地海關報送以下資料:
1.《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
2.《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附件4);
3.《乙烯、芳烴生產裝置投入產出流量計統計表》(附件5);
4.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復印件。
上述企業在申請退還進口消費稅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供《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進口消費稅退稅申請表》(附件6)。
既以國產又以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使用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對進口石腦油、燃料油退稅提出核對意見后,也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供《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進口消費稅退稅申請表》。
(二)僅以國產石腦油、燃料油或既以國產又以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在每月納稅申報期報送的資料:
(1)《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
(2)《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
(3)《乙烯、芳烴生產裝置投入產出流量計統計表》;
(4)《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項“消費稅完稅憑證號碼”所對應的消費稅完稅憑證的復印件;
(5)當期外購石腦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認證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
(6)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復印件。
2.申請退還消費稅的,在當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后應報送以下資料:
(1)《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附件7);
(2)使用企業初次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進口消費稅退稅的,如前期已向海關申請辦理過退稅事項,應提供上月進口地海關受理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
七、主管稅務機關和進口地海關受理使用企業退稅申請后,應及時完成以下工作:
(一)主管稅務機關核對、退稅工作
1.消費稅退稅資料的核對
(1)《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中填報的乙烯類、芳烴類產品的本年累計產量占全部產品(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全部產品總量)的比例是否達到50%;
(2)《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免稅油品”和“外購含稅油品”項的“漢字防偽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石腦油數量”、“燃料油數量”與主管稅務機關采集認證的漢字防偽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名稱、數量比對是否相符;
(3)《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免稅油品”和“外購含稅油品”項的“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主管稅務機關采集認證的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是否相符。“石腦油數量、燃料油數量”與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的貨物名稱、數量比對是否相符;
(4)《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項的“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消費稅完稅憑證號碼”與使用企業提供的生產企業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信息比對是否相符。使用企業從非生產企業購進油品的,《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完稅憑證信息與稅務機關核實情況是否一致;
(5)《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石腦油數量”、“燃料油數量”、“消費稅完稅憑證號碼”與《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信息比對是否相符;
(6)《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項“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繳款書號碼、稅款金額、數量”與使用企業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復印件信息比對是否相符;
(7)當期申報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外購數量統計”項的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的期初庫存油品數量的本期數和累計數與前一期進口地海關辦理退稅的期末數據是否一致;
(8)《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乙烯、芳烴生產裝置投入產出流量計統計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表內、表間數據邏輯關系是否準確。
2.消費稅退稅資料核對相符的,在《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中填寫國產油品的本期應退稅數量和本期應退稅額,并簽署意見;在《退(抵)稅申請審批表(通用)》簽署意見;根據國產石腦油、燃料油的本期應退稅額開具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101020121);轉交當地國庫部門。
3.使用企業申請進口石腦油、燃料油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中填寫進口油品的本期應退稅數量和本期應退稅額,并于簽署“表書信息比對相符,表內、表間數據關系計算準確”的意見后,及時將該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直接轉交進口地海關;如涉及2個或2個以上進口地海關的,將以上退稅資料直接轉交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
(二)進口地海關核對、退稅工作
1.消費稅退稅資料的核對
(1)對稅務機關出具初核意見的退稅資料進行復核;
(2)《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中“外購含稅油品”項“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繳款書號碼、稅款金額、數量”及所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自動進口許可證等復印件信息與海關記錄的相關信息比對是否相符;
(3)《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乙烯、芳烴生產裝置投入產出流量計統計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涉及進口油品的表內、表間數據關系計算是否準確。
2. 消費稅退稅資料核對相符的,進口地海關在《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進口消費稅退稅申請表》簽署意見,開具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101020221),轉交當地國庫部門。
(三)消費稅退稅核對不符的,主管稅務機關和進口地海關應及時告知使用企業并退還其退稅資料。
八、生產企業、使用企業應建立石腦油、燃料油移送使用臺賬。分別記錄自產、外購(分別登記外購含稅國產、進口數量和外購國產免稅數量)、移送使用石腦油、燃料油數量。
九、使用企業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進并用于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生產的已稅石腦油、燃料油,可申請辦理消費稅退稅。
十、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辦理退稅的,不予調整,未辦理退稅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6號公告第一條第三款,《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以及《暫行辦法》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
3.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
4.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
5.乙烯、芳烴生產裝置投入產出流量計統計表
6.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進口消費稅退稅申請表
7.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
2013年5月29日
【政策解讀】:
一、關于本公告發布的目的
2013年2月1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完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2號,以下簡稱2號通知)。該通知的主要內容:一是調整了國產和進口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的退稅科目;二是明確劃分了稅務部門和海關部門的退稅職責。由于上述退稅政策發生變化,涉及納稅人退稅資格的備案、退稅資料的內容、申報時限以及稅務和海關部門退稅審核的內容、審批程序等一系列操作問題均需要相應做出調整,因此,經國家稅務總局與海關總署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公告,以利于退稅政策更好地貫徹執行。
二、關于退稅科目的調整
2號通知下發前,國產和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的消費稅退稅全部使用“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121)。2號通知下發后,將進口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改用“進口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221),而國產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仍使用“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121)辦理退稅。
三、關于退稅職責的劃分
2號通知下發之前,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的審核退稅工作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2號通知下發后,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審核退稅的職責,按以下三種情形劃分:
(一)僅以自營或委托方式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進口油品的消費稅審核退稅工作由進口地海關負責;
(二)僅以國產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國產油品的消費稅審核退稅工作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三)既以國產又以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國產油品的消費稅審核退稅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進口油品的消費稅退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轉進口地海關復審并辦理退稅。
四、關于退稅資格備案的變化
原退稅政策規定,符合退稅條件的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退稅資格備案。根據新的退稅政策,本公告對退稅資格備案問題進行了調整,具體要求是:
(一)僅使用進口油品的使用企業,應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資格備案。涉及多個進口地的,應分別向進口地海關進行備案;
(二)僅使用國產油品的使用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資格備案;
(三)既使用國產油品又使用進口油品的使用企業,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和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資格備案。
五、關于退稅資料的調整
按照2號通知的規定,使用企業應對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的國產和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的領用存情況分別核算,并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和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因此,本公告對退稅資料重新進行了調整,具體情況是:
(一)原《石腦油、燃料油進口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乙烯、芳烴生產裝置投入產出流量計統計表》的表式內容、填報要求、報送部門等內容發生變化;
(二)原《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申請表》改為《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
(三)新增了《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和《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進口消費稅退稅申請表》,退稅油品對應的消費稅完稅憑證、已認證的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進口貨物報關單、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等材料。
六、關于退稅資料中增加消費稅完稅憑證的問題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退庫申請書必須包括“原繳款書日期、編號、預算科目、繳款金額”等內容。因此,使用企業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和2號通知規定申請消費稅退稅時,必須提供外購油品所對應的消費稅完稅憑證。
七、關于免稅油品和含稅油品耗用劃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規定,使用企業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應先計算耗用定點直供的國產免稅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大于外購免稅油品數量,其超出部分的油品所含消費稅才能申請辦理退稅。由于使用企業通常存在一定的合理庫存,如果按先耗用免稅油品,再耗用含稅油品的順序劃分,將使得企業這部分庫存油品所含消費稅無法退還,占壓了企業資金。為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本公告對此項規定進行了調整,使用企業申請國產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不必先行計算扣除國產免稅油數量。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石腦油 燃料油生產乙烯 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