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3〕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為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深入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稅務系統職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改革仍是我國目前最大的紅利,行政審批制度是改革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激發市場、企業和社會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具有重要意義。稅務部門要在思想和行動上與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通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給經濟注入活力、增強動力,為稅收事業發展做出貢獻;同時,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是對稅務部門改進服務、加強管理的檢驗,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不走過場。
二、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的各項要求
《決定》取消了“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以及“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等3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項目是依據《稅收征管法》設立的,國務院已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29日已完成該法修訂程序,但取消該項目名稱有待國務院公布)。對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任何一級稅務機關都不得截留,必須原原本本、認認真真地貫徹落實到位。要把落實取消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情況,作為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好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執行到位。要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有關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防止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由于與該審批事項相關的依據未作相應修改或廢止,造成實際執行不到位、取消未落實。要深入研究加強后續管理問題。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和服務措施,調整征管信息系統的相關征管流程,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切實轉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避免陷入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
三、 堅定不移推進稅務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稅務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繼續簡政放權,堅決摒棄將加強管理簡單地等同于行政審批的片面思維,切實將稅務管理的重點和方法從事前審批轉入到事中監控和事后監管上來。稅收規章和規章以下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均不得設定行政審批;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目錄化管理,凡不在目錄上的事項一律不得實行審批;各級稅務機關如有自行設立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審批、審核、批準、認可、認定、同意、核準、登記、事前核準性備案、發證、告知、注冊、驗證、驗收、年審、年檢等各種批準形式),要立即進行徹底清理。對核準、備案等事項,要細化標準,對外公開,方便納稅人自主辦理,不得變相搞審批。著力推動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風的轉變,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稅務機關。
要堅持管放結合,真正下決心把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還權于企業、回歸到市場、交還給社會、下放在基層,激發各方面活力;在放權的同時必須加強監管,把該管的、能管的堅決管住管好管到位。要堅持優化服務,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結合起來,貫穿于職能轉變的全過程,切實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包括行政審批權在內的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制約,確保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斷提高稅務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為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深入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稅務系統職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改革仍是我國目前最大的紅利,行政審批制度是改革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激發市場、企業和社會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具有重要意義。稅務部門要在思想和行動上與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通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給經濟注入活力、增強動力,為稅收事業發展做出貢獻;同時,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是對稅務部門改進服務、加強管理的檢驗,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不走過場。
二、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的各項要求
《決定》取消了“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以及“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等3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項目是依據《稅收征管法》設立的,國務院已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29日已完成該法修訂程序,但取消該項目名稱有待國務院公布)。對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任何一級稅務機關都不得截留,必須原原本本、認認真真地貫徹落實到位。要把落實取消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情況,作為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好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執行到位。要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有關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防止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由于與該審批事項相關的依據未作相應修改或廢止,造成實際執行不到位、取消未落實。要深入研究加強后續管理問題。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和服務措施,調整征管信息系統的相關征管流程,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切實轉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避免陷入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
三、 堅定不移推進稅務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稅務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繼續簡政放權,堅決摒棄將加強管理簡單地等同于行政審批的片面思維,切實將稅務管理的重點和方法從事前審批轉入到事中監控和事后監管上來。稅收規章和規章以下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均不得設定行政審批;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目錄化管理,凡不在目錄上的事項一律不得實行審批;各級稅務機關如有自行設立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審批、審核、批準、認可、認定、同意、核準、登記、事前核準性備案、發證、告知、注冊、驗證、驗收、年審、年檢等各種批準形式),要立即進行徹底清理。對核準、備案等事項,要細化標準,對外公開,方便納稅人自主辦理,不得變相搞審批。著力推動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風的轉變,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稅務機關。
要堅持管放結合,真正下決心把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還權于企業、回歸到市場、交還給社會、下放在基層,激發各方面活力;在放權的同時必須加強監管,把該管的、能管的堅決管住管好管到位。要堅持優化服務,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結合起來,貫穿于職能轉變的全過程,切實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包括行政審批權在內的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制約,確保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斷提高稅務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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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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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