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就房改房用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應稅單位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將住房出售給職工并按規定進行核銷賬務處理后,住房用地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個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現行政策執行。
應稅單位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將住房出售給職工并按規定進行核銷賬務處理后,住房用地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個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現行政策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