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5號
現將鐵路貨運組織改革后兩端物流服務有關營業稅和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鐵路貨運組織改革后,鐵路局所屬運輸站段提供的裝卸業務、煤炭抑塵業務、門到站和站到門的短途運輸業務(主要包括公路短途運輸、內河短途運輸)、裝載加固業務、鐵路貨場內的倉儲業務等兩端物流服務,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鐵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4號)規定的集中繳納營業稅的中央鐵路客貨運服務范圍,應按照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政策規定,由提供服務的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鐵路貨運組織改革后,鐵路局所屬運輸站段提供的裝卸業務、煤炭抑塵業務、門到站和站到門的短途運輸業務(主要包括公路短途運輸、內河短途運輸)、裝載加固業務、鐵路貨場內的倉儲業務等兩端物流服務,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鐵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4號)規定的集中繳納營業稅的中央鐵路客貨運服務范圍,應按照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政策規定,由提供服務的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24日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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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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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