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郵政企業代辦金融和速遞物流業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二、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三、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可以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6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郵政速遞物流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24號)到期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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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