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625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打包出售資產收入確認時間問題的請示》(滬國稅所〔2013〕1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擁有的吳淞地區不銹鋼事業部、特鋼事業部和羅涇地區COREX項目的相關資產及負債轉讓給寶鋼集團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的行為,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關于資產收購重組業務的稅務處理規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上述資產,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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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13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