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
現對動物骨粒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動物骨粒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
動物骨粒是指將動物骨經篩選、破碎、清洗、晾曬等工序加工后的產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動物骨粒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
動物骨粒是指將動物骨經篩選、破碎、清洗、晾曬等工序加工后的產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政策解讀】: